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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558 时间:2024-11-09
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集团副总经理丁士启递交重点议案,建议改动《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发布,并于1996年展开了第一次修正,2009年展开了第二次修正。然而该法在实行过程中,还必须更进一步完备。
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士启近日在拒绝接受《中国矿业报》记者专访时回应,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将递交1个议案和6个建议,其中关于改动《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是他重点注目和前进的一项。距离上一次改动《矿产资源法》早已过去10年,而据记者理解,2009年修订版仅有对该法中提到的规定的名称展开了修正,对于涉及法律条款并无改动。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以来,随着法律背景的变化和矿产资源勘查、研发、管理等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改动《矿产资源法》的呼声越发反感。在丁士启显然,《矿产资源法》目前在实行过程中最少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展开审查批准后制度不合乎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现实,也不合乎行政审核制度改革工作的拒绝;二是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中权责区分不尽合理。
丁士启指出,现行《矿产资源法》第13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制。然而,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展开了新的一轮行政审核制度改革,具体了各级政府要更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增加行政审核。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中止第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的要求》(国发〔2002〕24号)的精神,2003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关于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报》,具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然展开确认,成立备案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改革,对于维护矿业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审核效率等方面起着了最重要的起到。但是,这一转变归属于下位效力的部门规章对上位效力的法律的必要变动,违反了法律修法的基本原则。
在储量评审备案方面,依据现行规定,矿业权人申请人评审机构对储量报告及涉及要件展开合规性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书和涉及备案要件展开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对储量报告展开备案并开具储量备案证明。丁士启指出,在现行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仅有对储量评审的书面资料的合规性负责管理,储量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由牵涉到矿业权利益的报告提供者负责管理,这种权责区分忽略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中的核心地位的现实,很大地减少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储量报告通过评审并备案的可能性,背离了国家成立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因此我要建议改动《矿产资源法》涉及条款,具体矿产资源储量实施评审备案制度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丁士启说道,明确而言可以从三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具体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制度。将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对矿产资源储量展开审查批准后制改动为对矿产资源储量实施备案管理制。
二是具体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储量评审备案时的地位及责任。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可靠性最重要的未尽单位,其责任极大,其开具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是矿业权投资、交易、融资等市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对矿业权市场价值的背书。
建议在矿产资源法涉及条款中悉数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评审备案过程中的责任及义务,贯彻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可信。三是提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者的资质拒绝,提升报告的可靠性。不应具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者的资质拒绝,回应不应制订涉及设施的实施细则,提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者规模、专业等拒绝,规范报告的格式。
同时,拒绝报告提供者对于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具体其分担报告的法律责任,经济上应分担赔偿金责任。记者从全国人大涉及人士了解到,2017年5月25日,原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矿产资源法》改动小组,标志着新一轮《矿产资源法》改动月启动。
自然资源部有关部门也在2018年就《矿产资源法》改动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可行性征询了意见。目前,《矿产资源法》的改动早已列为全国人大的整体法律规划之中,但明确时间表和细节还有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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